2 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产生的背景
司法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必然要被政治制度的性质所限制,而政治又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司法官考试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也体现着那个时代的特点,概括来说,清末司法官考试制度的背景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国内因素、国际环境、领事裁判权、法律教育。
2.1 国内局势
随着《南京条约》的签订,英国取得香港,,面对列强的侵略,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经济开始解体,为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让出了道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马关条约》的签订给中国造成巨大的灾难,民族危机意识逐渐觉醒,近代化在思想层面上展开。
在这一背景下,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成为时代的主题,学习西方,改革政治、法律方面的内容刻不容缓。在对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反思下,清末先进的中国人认为要复兴中国,就要改变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改革宪政,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否能实现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实行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因此必须有一套完善合理的考试制度及选任制度,司法官考试就被放上日程。
2.2 国际环境
甲午战争后,面对列强的侵略,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主题。在这种环境下,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司法审判思想也逐渐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使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对之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并进而对我们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进行反思。因此,我国陈旧的司法体系落后于国外先进的司法审判体系愈发明显,国人的反思和批判愈加强烈。而司法独立的思想传播的更为广泛。“毫无疑问,司法独立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它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为制约、互不统属、相互独立是西方民主政治和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志。而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下正好与此相反,从中央到地方,皆是三权合一,高度集权。”[2]近代以后,我国旧有的这种司法行政相统一的体制受到国内外打击,领事裁判权被攫取,诱发了更大范围的统治危机,使得清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旧有的司法体制已难以继续,被迫改革,实行司法独立。
对于我国旧有的审判体制而言,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司法独立于行政。中国司法在过去的长时间段内都是与行政合二为一的,列强对中国司法领权的控制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为收回司法独立权,就必须凭考试选拔人才。司法独立,是司法官考试制度的目标和归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之后才有了以考试来选任优秀司法官,并建立独立审判机构等相关举措。
2.3 领事裁判权
“英国乘第一次鸦片战争之机,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随后美、法、德、俄等国家相继而至。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领事裁判权得以进一步扩大。”[3]对于领事裁判权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凡与中国缔约的外国人与中国人发生争执或诉讼,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均归被告所属国家的法庭审理,适用被告本国法律。其实质侵害了清王朝完整的司法主权,随着清王朝的衰败,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上海划分租界,并且设立会审公堂。会审公堂不但可以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还可以处理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审判权。
领事裁判权破坏了国家主权的独立和自主,外国侵略者利用这一特权,肆意欺压中国人民,而清政府却无能反抗,不仅危害了清王朝的统治,也极大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为废除领事裁判权,近代先进的中国人大力提倡通过考试选拔专业的司法官,改良司法。废除领事裁判权成为清末法制改革的直接目标和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