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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内涵
    商标反向假冒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可以追溯到1946年美国成文商标法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但该法并没有对反向假冒作出明确规定。所谓的商标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向公众隐瞒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表述的行为。
    我国于2001 年10月27日进行的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美国法上说的显性反向假冒。通俗地说,假冒是拿了别人的牌子去卖自己的东西,而反向假冒则是以自己的牌子去卖别人的东西。反向假冒在表现形式上又分为两类:一是“知名商标的反向假冒”,即用知名商标假冒他人不知名商标,其结果是使得不知名商标的所有人为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打工”;二是“反向假冒知名商标”,以不知名商标假冒他人知名商标,其结果是使知名商标的产品为假冒者“创牌子”。
    2.2  商标反向假冒的种类
    2.2.1  显性商标反向假冒
    显性商标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擅自除去他人商品上的商标,替换为个人商标,作为个人商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这是最为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2.2.2  隐性商标反向假冒
    隐性商标反向假冒,是指将他人贴附在商品上的合法商标除去,并没有替换为个人商标,在没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进行出售的行为。[4]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所追求的目标价值不同,前者是利用个人商标盗取他人信誉,后者虽然剥夺了他人信誉但是侵权人自己并不以获取信誉为目的,手段更加隐蔽。
    2.2.3  商标整体反向假冒行为
    整体反向假冒就是不改变商品的原样而做商标的替换,即保持所涉及商品的原样,对其本身不做任何变更,而只是作了商标的更换。
    2.2.4  商标部分反向假冒行为
    部分反向假冒指只利用商品的一部分, 或将其中的一部分应用到自己的商品上, 再在此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无论显性反向假冒还是显性反向假冒,都反映了商标反向假冒最基本的特征:商品来源的虚假表述。只有不断完善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规制,才能全面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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