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缺陷分析
(一)征地补偿方案形成过程欠缺科学透明
所谓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的法律,根据不同土地类型、区位、人均土地数量、需要安置的农民的数量、此前的土地年均产值等要素,在征地过程中计算给予土地所有者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额度。
首先,作为土地补偿标准制定依据的区片综合地价,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2000年之后,尽管各地都制定了区别综合地价,这实际是各地计算土地补偿的最直接的依据。但是,几乎所有的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都是由地方政府单方面进行的,既没有进行听证,更没有经农民参与,甚至许多农民对该省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根本都不知情。
其次,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既不公开,也不透明,更缺少社会的监督。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完全是由地方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是设置了告示和登记的环节,但仅仅是征地赔偿安置方式确立之后进行告知。在此过程之中,农民在这整个的工作流程中,没有享受到自己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更没有相应的议价权和谈判权。更重要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缺少公正的、独立第三方的监督。
再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是保证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化的前提。然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由制定标准的机构负责调解,或者由批准征地的机构进行复议,显然缺乏程序正义性。
(二)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差
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是由政府按照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通过农业产值倍数的方式算出来,根本无法反映土地的稀缺状况,也无法反映土地的真正价值,因此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体现的很差。在经济发展中,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其稀缺性和供求关系决定。然而,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双重垄断的,它一方面会刻意压低征地价格,另一方面会操作土地供应价格,这显然会扭曲市场信号,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严重矛盾:首先,土地市场的价格信号被扭曲,无法反映真正的市场需求,也无法反映土地要素的真实价格,使土地市场丧失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在征地补偿标准下,地方政府一方面会压低征地价格,使农地的稀缺性和真实价值被掩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会操纵土地供给价格,既造成工业用地的畸形低价,甚至零地价,也会造成商住用地的畸形高价。
其次,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还严重违反市场经济关于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虽然各国都有关于土地强制征收或征购的制度,但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各类市场主体的土地权益,在征收或征购过程中给予公平补偿是基本要求。然而,在我国现在征地补偿标准下,农民的土地补偿被刻意压低。这既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也导致严重的失地农民生活困难和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