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美国“337条款”及其调查机制
美国337 调查源自“337条款”,“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Trade Commission)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签发排除令、停止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不可不谓之贸易壁垒。“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本章内容着眼于“337条款”的解读以及337调查的分析,为后文中国出口企业的应对策略打下理论基础。
2.1 美国“337条款”的历史背景
“337条款”又称为“不公平贸易作法”条款,源于1922年和1930年的关税法,它最初是作为《1922年关税法》§316颁布的,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主要管制的是垄断、限制竞争、倾销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之后经美国《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关税与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下简称1988年法)及《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以下简称1995年法)对其内容的修订、充实、完善, 现已成为美国政府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进口贸易方面直接对私人侵犯其国内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单边制裁措施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并以此保护国内产业对市场的占有。
2.2 美国“337条款”的内容
现行的“337条款”主要有两项规定:
(1)在进口贸易中一定存在不公平做法。“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两类。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分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分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
(2)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其威胁或效果必须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妨碍此类产业企业的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具体来说,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337条款”管制的不公平竞争方式和行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进口和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违法产品包括侵犯美国专利权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权的商品,此类“337条款”违反案件占多数;违反美国商标权的产品,即进口产品违反保护商标权的制定法和普通法,与联邦登记注册的商标、装潢相同或相似,可能引起混淆的商品;侵犯美国版权的产品,这些产品载有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信息,如磁带、光盘、磁盘、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及其后续产品。第二类是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即进口产品假冒美国商标和装潢,或带有虚假的地理原产地标识,欺骗性的产品说明和描述足以误导他人购买;带有美国商标的平行进口商品;侵犯美国商业秘密权的商品。第三类不公平竞争方式是违反联邦反垄断法,非法地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如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进口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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