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企业劳务派遣的分类
2.3.1 一般分类
企业劳务派遣一般分为雇佣型(常雇型)和登记型两种。
雇佣型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提供劳动,劳动者一般为稀缺行业、高新技术人员等。不论劳动者是否被派出,派遣企业都有给付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履行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和义务。
登记型派遣示指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企业登记,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关系仅在被派遣期间成立,只有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劳动者时,劳动者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企业也仅在被派遣期间才向其支付工资。一旦派遣人员在要派企业工作期间届满,则两者的劳动关系消灭,被派遣劳动者又恢复为原来登记的状态。该类型的劳动者多为技术要求不高的服务型人员。
2.3.2 其他分类
企业劳务派遣还可分为预定介绍派遣和招聘制方式派遣。预定介绍派遣指派遣机构与被派劳动者预定在派遣结束后通过职业介绍方式其在用人单位就业。后者则指派遣企业应用工企业要求发布招工信息并甄选,再将录用的员工派遣到用工。这企业一类型的派遣在我国运用的较多。
此外,企业劳务派遣从地域上分为境内派遣、境外派遣;从期限上分长期派遣、临时派遣、全日派遣及非全日派遣。
3 我国的企业劳务派遣制度
3.1 企业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3.1.1 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从人事上看,劳动者是派遣企业的一员,但此时的劳动合同与传统劳动合同不同,具有给付不对称的特点,即劳动者并不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企业给付劳动,其给付劳动的对象为受派企业。派遣企业作为雇主并不亲自指挥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给付,而是基于与受派企业之间的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转移给受派企业,派遣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如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此,从本质上看,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3.1.2 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所需从事的工作内容、相关的劳动条件、工资给付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二者之间属于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协议也可理解为劳动力租赁协议 ,派遣单位通过协议将自己所雇劳动者的劳动力有偿出租给用工单位使用,获取一定利润。用工单位通过支付一定租金,获得一定的劳动力使用请求权。
此外有学者认为简单将此法律关系划归民事合同法领域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 。派遣协议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有一般民法意义上的“物”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即“人身性”,这就决定了派遣协议不能只受合同法的约束。用工企业通过派遣协议取得对劳动者的指挥命令权,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也直接来源于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之间对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等的约定,必须受到劳动法有关安全卫生及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的强制约束。因此,派遣企业与受派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协议内容要仍要受到劳动法律规范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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