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强化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12
4 劳务派遣中企业的法律应对 12
4.1 劳务派遣企业的应对之道 13
4.1.1 将传统的成本战略转为专业战略 13
4.1.2 主导三方关系依法运行 13
4.1.3 建立风险评估处理机制 14
4.2 用工企业的应对之道 14
4.2.1 合理使用派遣员工 14
4.2.2 对于派遣员工也要对其特别管理 14
4.2.3 法律风险的特别预防 14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 考 文 献 18
1 引言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特殊的劳动用工方式。通常认为起源于20世纪上中叶的美国,在我国,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的用工形式。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此用工方式作出了规定,并以专门章节发布。今年刚结束的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2012年将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包括修改《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3月底形成,其中针对劳务派遣,将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补充之处是对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作为一个改革中前进、探索中发展的欣欣向荣的大国,法律既然接受和认可了这种新的用工方式,我们就有义务和责任去探讨和完善它。
2 企业劳务派遣概述
2.1 企业劳务派遣的含义
企业是劳务派遣的主要领域,企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仅发生在企业之间的行为,它不包括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劳务派遣。
而对于劳务派遣的概念,就目前掌握的资料,法学界尚未有明确界定,各国有关劳务派遣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劳务派遣的具体称谓以及所包括的范围多有不同,如日本的直接定义法、我国的间接定义法等。但理论界对劳务派遣的基本界定还是比较统一的,概括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用工单位把工资、奖金、福利及相关费用交与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给劳务派遣者。
2.2 企业劳务派遣的特征
企业劳务派遣最显著的外在特征表现在劳务派遣仅发生在企业之间,它不包括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劳务派遣,范围较劳务派遣小。
企业劳务派遣的外在特征还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企业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就业不稳定的特点。企业劳务派遣最初是为了满足企业临时性用工的需求,传统劳动法为了文护工人的稳定就业,各国都设定了解雇保护制度,要求解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建立“预告期”和“经济补偿”制度。进入现代产业社会后,服务业长足发展使得雇主很难应对生产任务不均衡带来的用工量的增减,企业劳务派遣刚好满足了企业临时用工需求,提供临时性工作机会,被派遣劳动者经常更换用工企业,使得这一就业形式具有不稳定性。
除了上述外在特征外,企业劳务派遣最本质特征就是将传统的“雇佣”与“使用”一体型的直接雇佣的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企业、用工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间接的三方关系,使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企业负责招聘考核求职者,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用工企业提供劳动岗位,指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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