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偿搭车即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相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无偿搭车的无偿搭车人是因为交通事故遭遇到人身伤害是不是有权向运行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那些法律规则为标准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运行人是不是有减免责任的法定事由的权利,现在出现的这些问题存在于理论和实务界中都有争议。本文将以无偿搭车人身损害中的依据为主线,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探讨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探讨可以帮助法律制度完善。39960
毕业论文关键词:无偿搭车;人身损害制度;好意同乘;
The Legal Problems of Compensation For Free Ride
Abstract: The free ride is hitchhiking, refers to ride by the consent of the vehicle running people and free riding behavior, also is what we usually say the free ride, ride. Free ride hitchhiker is due to traffic accident injured is entitled to compensation running man claims of the personal injury claim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base on whether there are reasons the legal relief operation person responsibility, these issues are controversial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free ride in personal injury basis as the main line, the theoretical basis to investigate the free ride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in the law within the present system and how to ensure and maintain legitimacy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Keywords:free ride;the system of personal injury;system reform;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2
(一)无偿搭车行为的认定 2
(二)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 2
二、无偿搭车人身损害损害赔偿的法律争议 3
(一)合同说 3
(二)侵权说 4
三、无偿搭车发生事故时的侵权责任承担 5
(一)无偿搭车人自担责任情形 5
(二)运行人承担责任情形 5
(三)其他交通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的情形 6
参考文献 7
致 谢 8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前 言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的今天,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拥有自己的车,因为无偿搭车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话题也进入到大众的视野中来,当前条件下,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在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好意免费搭车人身损害赔偿,这个无法逃避的问题,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因为自己的同情心而让他人免费搭顺路车的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如今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每个家庭拥有车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无偿搭车所引起争议的问题越来越多,应该由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来评论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既影响无偿搭车人的相关权益,也影响到运行人的相关权益,也影响到相关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样使我们更深远的研究无偿搭车人的人生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具有特殊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无偿搭车行为的认定
无偿乘车人也可以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损害中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从好意同乘关系的角度来说,好意同乘是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中的一种,受害人请求权益保护的基础属于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对这一种观点持支持的态度。经过对我们从现实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现象来研究,其一般表现出来的特征有(1)、运行人和同乘人通常都有自己的目的,这双方目的合在一起其实不关系到好意同乘的成立;(2)、无偿搭乘人的搭乘获到了相干权益人的约请或容许;(3)、运行人完全因为善意的邀请让搭乘人搭乘,没有一点获利的意思。从上述的特征可以看出来,同乘的实质仅仅就是双方之间的一种情谊行为,从表面上看出有邀约和承诺的意思,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同关系。实际来说,运行人的邀请或允许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善意的邀请,完全没有获利和要订立合同的意思。搭乘人的接受邀请或同意搭乘行为,也并不一定存在要达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结果。搭乘行为这件事的后果仅仅是增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谊,体现了大众之间的相互帮助与友好合作精神。就是因为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关系中的一种,不在契约关系的范畴之内,即搭乘人在契约的范畴内没有请求权,其因在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也并就不能依《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无偿搭乘人的请求权确立在民法中有关于侵权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章制度,即使大众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就应当支付医疗、因误工减少的相关损失,还有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生活救助费等费用;致使失去生命的,就要给予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有抚养义务人应支付相关费用等。但是假如依照一般侵权行为对无偿搭乘人进行补偿,这样对于运行人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这样也并不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好意同乘在变故中所要得到的相关赔偿必须适用特定的规则才能达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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