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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情权是一种日益得到人们重视、出现频率日渐频繁的权利,并且知情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知情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我国宪法并未将知情权的保障直接规定在其中,其他法律法规也并未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当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由于各方面的制约,并不能真正的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所以我国应将公民知情权规定在宪法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促进司法独立,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知情权。39959
    毕业论文关键词:公民知情权;基本权利;救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Right to Know
    Abstract: Right to know is a kind of right that draw increasingly attention and used more frequently,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a society’s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hinese constitution has not directly ruled this right, although it is crucial. At the same time, other related laws have not shaped integral protection system, when right to know is violated, present litigation system cannot provide valid support for public, due to all kinds of limits. So we ought to include right to know to constitution, improve related laws and rules, and establish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to prompt judicial independence, so we can protect right to know better.
    Key words:Citizen;Fundamental rights;Relief System;Disclosure
     
    摘要    1
    Abstract    1
    一、公民知情权概述    1
    (一)公民知情权的概念    1
    (二)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2
    (三)公民知情权的特性    2
    二、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中的问题    3
    (一)公民知情权在宪法上缺乏明确规定    3
    (二)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3
    (三)公民知情权救济制度的不足    4
    三、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5
    (一)从宪法角度完善知情权的保障    5
    (二)完善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5
    (三)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救济制度    6
    参考文献    8
    致谢    9论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民知情权概述
    (一)公民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或知悉权。[1]“知情权”这个概念是肯特•库伯首次提出的,指的是民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了解政府的工作。到了上世纪,知情权成为一个被广泛沿用的概念。公民知情权,即公民对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上的重大事件,有知晓和了解的权利。[2]
    从一般来说,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人权的一种,是公民为了可以获取信息而做出正确判断的权利。而狭义的知情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的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
    笔者认为,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为了正确的表达意愿,从各种媒介途径获取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重要权利,从而做出正确判断、趋利避害。同时知情权可以监督公共权力,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重要作用。
    (二)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从知情权的内容看,既包括对于公法范围的事务的知悉,例如政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工作等,还包括公民对与其自身相关的事项的知悉的权利。
    笔者认为有关知情权内容,还应包括权利主体有知悉、更正、获取帮助和获得救济的权利,而义务主体有公开的义务。[3]
    关于知情权的权利内容,正如法国卢梭所说的有关人性的法则以及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搜应有的关怀。因此可以将知情权看做是一种对权力的防范,基于此,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知悉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了解身边正在发生的大事件,以便对自己的活动做出正确安排。第二,更正的权利。公民有获得与自己有关信息的权利。在当事人发现与自己有关的档案信息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有关机关予以更正,而相关的机关则有义务配合当事人。第三,被帮助的权利。是指当公民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时,国家机关有义务给予帮助,以便公民获得自己想得到的信息的权利。第四,获得救济的权利。是指当公民向国家机关申请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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