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房地产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房地产立法体系
房地产产业对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房地产产业具有很高的利润性,这样就使得房地产产业出现了良莠不齐的局面。这也是当前房间持续上涨的最主要原因。从这个现象可以侧面反映出我国房地产立法具有明显的漏洞。
我国的房地产立法,经历了相当漫长的改革,房地产立法最开始是在国民党旧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宪法法律规范、民法法律规范、经济法法律规范、刑法法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现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在调节国家经济中起到了重大作用。
现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渊源包括宪法规范、房地产法法律规范、房地产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房地产法律规范、房地产行政规章、地方性房地产规章、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这七个大部分共同组成。这七个部分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宪法规范。《宪法》对我国的各种立法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其效力是最强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的宪法中有许多法律条文提到房地产条款,如《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等法律条文。《宪法》的这些法律规范,对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
(二)房地产法律规范划分种类
当前的房地产法律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种:基本法律规范和一般法律规范。基本法律规范像财产管理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基本规定,而房地产法律规范是专门的房地产法律规范,这种专门的房地产法律规范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基本。房地产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有关调整房地产领域的条例和规定。这部分法律规范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规范。
由国务院制定的房地产行政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地方性法规颁布的前提是不与宪法有冲突,在这个前提下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发展实情,颁布只对本地有效力的地方性法规[2]。在我国这种地方性法规大部分存在,且现象很普遍。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冲突,要以宪法为中心。
(三)我国房地产立法存在滞后性
纵观我国房地产立法现状,从立法原则上体现了滞后性立法原则;从房地产立法内容来看,里面的内容不充实,存在漏洞,内容很死板,缺少可以实施操作的具体规范,同时我国房地产立法是根据国家的一些政策作为立法基础,地方性法规在具体实施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在一些领域,国家利益高于法律规定。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政策在实际运用中代替了法,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房地产行业的的适用力极低。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房地产立法层次较低,且法律体系之间的规范存在重复,交叉[4]。同时房地产法律规范在实际运用中法律不占主导因素,政策的指导起着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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