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犯罪行为具有高智能性。除传统的上传、散布、下载侵权作品以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修改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组成及内容,添加或删除相应内容等行为。而权利人为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伤害,常常采取精密的技术保护措施,犯罪人为绕过这些措施也往往采取一些高科技手段。是以,犯罪行为的高智能性就成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个特点。
第三,自然人单独犯罪情形较为明显。这也是它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犯罪的重要特征,因为网络的便捷性与快速性,自然人可以不经过与同伙进行筹划,实施等阶段便可独自一人完成犯罪行为。
第四,犯罪活动隐藏较深。网络环境极其复杂,互联网的用户更是数以亿计,这让犯罪分子的不法行径更为隐蔽,不易让权利人和执法部门发觉查处。
第五,犯罪的主观目的并不以盈利为全部。P2P下载技术下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无偿的无限制的下载行为客观上也侵犯了相关权益。
(二)淫秽色情方面的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打击网络色情犯罪主要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三种罪行。对于传统的网络色情传播途径,一般通过封锁源头的方式就可以进行比较有效的打击与治理,如关闭色情网站、清除淫秽信息链接、清除聊天室或论坛共享的淫秽资源等。可是随着P2P技术的广泛应用,很多基于这一技术的软件和网络服务成了网络色情赖以生存的温床。色情犯罪呈现新的局面,执法逐渐陷入了被动。P2P技术下对网络色情犯罪的规制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更难确定。按照前文所述,P2P技术使每台电脑都可能成为分享资源的服务器,每一个下载了该资源的用户同时也可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这就使得要想查找出那些资源的提供者,发布者与传播者更有难度,更有甚者,可能形成犯罪的团伙,分工协作,危害更大。
第二,“传播”行为的难界定性。下载淫秽文件的个人,只是想要“私用”,却不是刻意“传播”。不过P2P下载技术的特点又造成了这些文件的“传播”,因此,很多时候用户自身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传播”。研究有关资料,笔者发现类似现象是否属于传播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是以,这一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第三,传播淫秽资源行为的“主观故意”状态不易判断。很多用户在下载时或许只是出于自己主观上想要观看和“欣赏”,而没有想要传播的故意。因此,“主观故意”应该如何确认也是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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