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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一)社会保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源自英文social security,一方面社会保障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的责任主体一定是政府。今天各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立法以及风险防御等责任之中,唯有政府有领头的能力,其他责任主体都是有心无力的。另外,其他责任主体特别注重对利益的追求,这也会使社会保障变成像商业保险一样的性质。另一方面对参保对象的广范的覆盖也是他的必要性之一,只要是我国公民就有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而这种权利的实现只有依靠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才能落到实处。
    从制度的建设上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强国富民的整体工程。虽然有部分项目可以由政府之外的主题负责,但始终都要依靠政府的倡导和资助,才能长久并顺利进行下去。除此之位还有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也说明了它必须由政府领导。社会保障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用英国首相丘吉尔的话说过,社会保障可以通过平均数能力,保障全体国民的生活最提水平。社会保障主要解决社会资源的缺乏,而政府是这种资源的最大拥有者,因而,政府成为了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成了它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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