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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学者对腐败的定义都各有不同。美国学者约瑟夫•尼认为:“腐败行为包括贪污受贿,裙带关系和擅自私用公共资源。是一种以用金钱保护私人或小集体的利益为目的,进行违背公共职责要求的行为。”[ ]朱丽叶•孔指出,“具体的腐败行为会不一样。但其本质是不变的,即都是用公共权力来换取个人所得。权利所有者非法滥用其职权和公共资源,利用被请求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也指出,“腐败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官员出于利己动机,谋取个人利益而违反公共准则的行为。”[ ]
    可以看出,西方学者对腐败的定义都围绕着当权者所拥有的政治权力。

    (二)中国学者关于腐败行为的概念阐述
    腐败,最早见于《汉书》中:“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指的是食物的腐化变质。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三种解释:(1)腐烂,如食物的变质;(2)思想陈旧,行为堕落;(3)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可见,腐败一词从自然界的一种事物腐烂现象,延伸到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领域中。
    中国学者对腐败的解释也各有看法。王沪宁认为,“腐败就是没有正确使用使用公共权力。在狭义上,是为了一己私利,实现个人目标,在广义上,虽然没有得到直接利益,但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杨春洗对腐败的定义是:“发生在政党内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身上,还有受委托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为了满足私欲,而进行的违法违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有着不良政治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目前,学者们比较认可的说法是,腐败就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单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领域具有极大的腐蚀、破坏作用的行为。[ ]
    因此,在笔者看来,官员腐败行为就是一种拥有处理公共事务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而采用违背公共准则与社会道德的,用所拥有的政治权力做交换的利己行为。
    二、官员腐败行为产生的心理机制
    腐败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就有其产生的心理机制。通过前文对腐败的定义的研究,可以发现,腐败行为的产生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政治或者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二是腐败动机,三是腐败机会。拥有政治或者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官员腐败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腐败机会是诱因,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外部刺激,而腐败动机就是腐败行为的内在驱力,是其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具有决定性作用。
    众所周知,人的行为是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外部行为是个体心理活动的直接表现。显然,腐败行为能够产生是因为有腐败心理的影响和支配,当然,这种心理的形成是腐败分子主体受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结果,也即上述所说的三个基本条件,腐败官员自身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存在腐败动机,在外界有腐败机会的情况下,受到这种外部刺激,腐败行为就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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