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民自治权是一个复杂的法权体系,但是,以本人的看法,村民自治权的良好运行概括的来说是建立在五个基本前提上;村民自治原本应当和谐统一,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村民自治却表现出异化的现象,五个基本前提也随之异化;有异化就有新的统一,以本人的分析来看,五个基本前提异化一定程度上的新统一虽然不能使村民自治权的异化完全回归,但是,却可以使这种异化得到抑制。而五个前提的一定程度上的新统一与合作经济相联系;但是,现有的宪法对合作经济的规定都没有在其他下位法律中得到很好的规定。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着重说明村民自治权异化的抑制及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农民合作经济条款具体化立法的问题,提出关于建设村民自治权建设方面的一个思路。31063
[毕业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权 异化 合作经济 宪法的具体化
一、村民自治权的分析
(一)自治权概念的分析
所谓自治权本身就是与“被统治”相对的,自治权意着在统治权的旁边给自己划分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地,因而也只是在与统治的相对关系中表现出自己的意义。首先,“自治”从汉语词汇结构来说,分为“自”与“治”。辩证的角度来看,“自”与“他”相对,是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立关系;在哈耶克的笔下,人的自治意着“不受来自他人的专断意愿的影响”[ ],从中可以看出,自治意着平等与自由;而国家公共权力的“自治”在古希腊被视为是一种不受其他城邦及其他外部势力的支配,同时也表现为城邦公民平等而不被剥夺的充分的民主权利;而“治”则是一种支配与统治关系,与前一种关系相对来看,是一种内部关系,也就是所谓的,每个人都是“主宰自己的身体与灵魂的统治者”,广义的引申为对物质与精神的处断,“每个人”既然都是自己“身体与灵魂的统治者”,那么,人们之间就不得构成强制,因而意着自律。将这内外关系联系起来分析,自治就是自律与自由的总和,人们借助自己的自律,获得平等的道德尊重,从而实现自由、民主与平等[ ]。论文网
而“自治权”则是自治状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自治的认可,也就是:“各类社会主体在其接受的统治权力外,依法平等、自律地处理自己事务与思想的自由。”[ ]
(二)村民自治权是一个法权关系
根据上述对自治权概念的分析,可以将村民自治权界定为“村民在其接受的统治权力外依法平等、自律地处理自己事务与思想的自由”。其中,村民“依法平等、自律地处理自己事务思想的自由”是指村民的自治权利和村内的自治权力。按照私法、公法的法律关系划分,村民自治权利是指村民的私权利,包括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私权利,而村内自治公共权力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公共组织对村内事务的公共管理权力,是一种共权,既有私权属性又有公权属性,因为村内自治公共权力不具有极强的行政强制性,并且权力所及主要局限于村内。而“村民所接受的统治权力”指的是国家权力。因而,村民自治权本身不是一个孤立的权利或者权力,而是一个法权体系。这个法权体系以追求自由、平等、自律、民主等等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追求。但是,这个法权体系得以良好运行并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是要有基本前提的。
(三)村民自治的五个概括性基本前提
笔者认为,研究问题应当抓住核心。村民自治权是一个法权体系,相当的庞杂。但本质的来说,村民自治法权体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村民私法自治,因为私法无疑是公法的前提,在法律关系体系中居基础性地位。进一步概括地抓住私法的核心来说:私法的基础是私人,私人是自由的人格,人格的实现依靠广泛的财产权的自治,人格和财产的自治通过意思自治形成广泛的契约,契约的交织形成私权的基本体系。因此,村民人格的独立与平等、财产与契约的自治是村民私法自治的三个基石。而在村内外私权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上形成村内自治公共权力关系,与国家权力一起文持基本的乡村秩序,同时,村民通过民主参与监督村内自治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村民私权、村内自治公共权力、国家公共权力的各自关系及其相互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们彼此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法律整体的对立统一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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