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当在登记和使用上对企业名称权进行细分。企业名称登记权限制他人登记使用(有学者称“合法使用”),效力范围有其限制性,在同一登记辖区排斥同行业登记使用。在同一登记辖区,同行业即使登记注册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也为侵权;企业名称使用权限制他人非法使用,应该在全国范围有效(存在国际条约时除外)。任何人在全国范围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就是侵权,不过涉及到国际条约时又另当别论。当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名称权不仅仅指的是企业名称的整体使用权,而是其名称构成的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各自都拥有专有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名称中字号这个要素就不具备专有权,在其登记辖区没企业企业名称采用相同的字号是不构成侵权的。
2.1.2 企业名称权之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企业名称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擅自使用是一种绝对非法使用,不同于经登记使用,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擅自将他人企业名称在商品广告作引人误解的使用。《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条已经规定为侵权行为。(2)在同一辖区、同行业将他人企业名称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6条已对此做了规定,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已得到理论上的共识。(3)企业名称反向假冒。反向假冒指未经企业名称人同意,更换其企业名称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4)其他影响到企业名称登记权、专有权实现的行为。【 】 而为了更加立体而宏观的分析侵权行为,上述表现形式按阶段划分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设定名称时的侵权行为。企业对其名称均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的名称是在遵从了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设定的,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悖,他人就不能侵犯其企业名称权。
其次,企业变更名称时的侵权行为。企业对其名称均有合法的变更权,只要企业变更的名称合法有效,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他人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实施侵权行为。
再次,企业名称使用时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每一个企业的名称权都只能供其自己使用,如果权利人没有许可,其他企业私自使用了这个名称的话就会构成侵权行为。这种侵权主要分为冒用和盗用两种情况。所谓的冒用就是假冒其他企业的名称来展开对自己产品的销售或推广。而盗用则是企业在盈利过程中私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并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这种行为也构成侵权。还有的企业将自己的名称故意营造成和其他企业类似,让顾客误解并造成一定损失,这也属于非法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一种侵权行为。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种行为比较特殊,指的是在接收了整体转让的企业以后,转让企业的名称没有被接收方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也被规定为一种侵权行为。
最后,企业名称转让时的侵权行为。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之一是一种财产权,当然具有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由此可见,企业名称在转让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若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侵犯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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