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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有资料来看,探究企业名称权的文章著作虽然不少,但是内容大同小异,且多为十年前的旧作。考虑到这一点,本文在根据国内外对于企业名称权的法津保护的现实状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从浅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和利用企业名称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较为特别的角度入手,对企业名称权进行小角度的探究,力求为完善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创造性的思路。
    2  企业名称权之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没有从禁止侵权行为扩展到除此之外的混淆行为的主要原因,就是学界和现行立法对于有关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以两者在保护权利人方面的作用为例,禁止侵权行为是权利人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保护手段,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前者的必要补充,能够使权利人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保护。由此可见,只有正确界定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和利用企业名称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使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2.1 企业名称权之侵权行为
    一种行为只要侵入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范围,不论其结果如何,主观状态如何,如果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即可认定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对知识财产所有人“专有”、“专用”权的侵犯,是对知识产权绝对性、排他性的违反。【 】
    2.1.1 企业名称权之侵权行为的要件
    我国学术界一般都认为符合以下两个要件才会被认定为侵权,分别是:(1)涉及侵权的企业名称和已经登记造册的企业名称一致或者类似;(2)涉及侵权的企业和被侵权的企业同时在一个辖区内登记注册。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才构成侵权,而对于侵权企业与被侵权企业是否属于同一行业并无要求,若属于,则可能不仅是侵权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我们针对一种行为有没有侵犯企业名称权,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第一,专有权是否取得。第二,专有权的效力范围。在多数学者看来:根据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名称权只在同一行业的一定范围内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企业名称权一般只在其登记的主管单位辖区内和同一个行业之间有效,如果超出了这个法定范围,那么其名称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这样的权威观点存在以下疑点:首先,根据以上观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如果是发生在登记区域外,此番明显的侵权行为是能够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第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这样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个法律规定就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将擅自使用限定在登记辖区范围之内;第三,没有在企业名称之上冠有所在地行政辖区名称的企业,其企业名称权仅仅在“效力及于登记国范围内”才能得到保护。根据《日本商法典》第19条的规定:“在同一市镇村内,不得因经营同一行业,而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 】另外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如下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从以上的这些法律条款和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和其登记权的排他范围不一致,地域性和行业性只是排他范围而不能算作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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