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就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的起源、刑事赔偿的理论依据、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并从实体性要件的角度,包括赔偿参与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对刑事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指出从程序要件的视角应该构建诉讼化的刑事赔偿程序。27995
[毕业论文关键词]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实体要件、刑事赔偿程序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引 言1
一、刑事赔偿概述 2
(一)刑事赔偿的起源 3
(二)刑事赔偿的理论依据3
(三)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4
(四)刑事赔偿的主要内容5
二、刑事赔偿存在的问题6
(一)刑事赔偿并没有包涵全部的侵权行为6
(二)刑事赔偿的标准和方法有待改善6
(三)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方面存在问题6
(四)将侵权机关作为义务赔偿机关明显不足7
(五)赔偿审理过程中缺乏公平公正性7
三、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制度---实体的视角 7
(一)从刑事赔偿范围的角度来分析7
(二)从刑事赔偿的标准和方法角度来分析8
(三)从刑事赔偿涉及的各方参与者角度来分析8
四、构建诉讼化的刑事赔偿程序---程序的视角 9
(一)利用好先行处理阶段9
(二)处理好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0
(三)建立和解程序10
五、结语11
751、参考文献11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引 言
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无异于一个重磅炸弹不仅在司法界,也在整个中国掀起了轩然大波。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始末: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文持原判”,核准死刑。
然而,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的交代表明了呼格吉勒图并不是那起奸杀案的作案者,判处死刑并执行是错误的。
(时隔9年再审程序才进行)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国家对呼格吉勒图父母的赔偿是我国在完善国家刑事赔偿道路上的又一进步。
是的,年仅18岁的生命就这样消失在人世之中,带着误解与遗憾,留给亲人的是无尽的思念和寻求正义的漫漫路途。透过这个案件,我们不禁会反思,究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怎样避免这样的情况,以及怎样弥补这样的遗憾。在我国,1994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整个中国的法律进程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法条的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受到国家赔偿的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像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些案件不仅给受害者的亲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让社会大众对法律有所怀疑,给我国的法律权威带来很大的挑战。所以,怎样去更好的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存在的问题,更好的文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让受害的公民在遭受苦痛后重新迎来生活的阳光,是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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