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目前,在我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章程的指导下,各地俱乐部大多在组织形式上完成了体制改革,但是作为职业篮球俱乐部管理部门的篮协或篮球管理中心,却依附于政府行政机关,在俱乐部的管理上常常出现缺乏法律依据,滥用行政手段的现象。职业篮球俱乐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的实质是法制经济。篮球俱乐部联赛涉及到大量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关系,要求俱乐部之问既相互竞争又密切合作,共同维护俱乐部的整体利益。只有在俱乐部及其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制度保护的前提下,利益机制才能启动,俱乐部才能正常发展,目前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展要求,这种状况不改变,俱乐部的运作将永远是低水平的。董事会,经理人员职责不清,董事会没有正常行使俱乐部权力机构的职能,体委的行政会议代替董事会,俱乐部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过于集中,短期行为明显,俱乐部仍沿用专业队的一贯制度,经营、管理、人事、财务会计等制度没有实质性改变。转会制度的目的在于调控好俱乐部的发展平衡与商业经营,更好地发挥运动员的潜力和价值,以利于实现各队实力的均衡,使职业联赛更加激烈精彩。在我国俱乐部建设中,由于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度尚不完善,致使转会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俱乐部与政府、企业之间、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教练员、运动员之间的关系不规范,没有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处理俱乐部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时,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解决的现象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