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江苏建行商业汇票业务主要风险
4.1 商业汇票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称
商业汇票很大一部分其实是用作“不是贷款的贷款”。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这一用途 使用的尤为频繁。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一旦持票 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带到承兑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则有责任到期无条件付款。然而作为出具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单位来讲,仅需要支付 5‰的手续费, 就可以在不用付利息的情况下 取得款项。对持票人或收款人来说,如果有银行信用作保证, 到期一定能得到票据上相应 的款项,对企业来讲相当于一笔定期银行存款。对承兑银行来说,只能取得手续费和部分 保证金存款,却不平等的承担了所有的贷款的风险。而一些表面上是商品交易,实际却是 为了融资活动而发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潜在的风险就更大, 作为承兑银行在这种情况下 不仅无利可图, 还成了资金拆出方信用风险的实际承担者。
扬州某创业投资公司于 2015 年 3 月开出了一张 6 个月以后到期的面额为 100 万的银 行承兑汇票,六个月里,该票据经多手背书至苏州某化工企业。当该苏州企业在票据到期 时,前去江苏省建设银行进行承兑时,扬州某创业投资公司已经申请破产,江苏省建设银 行作为承兑银行作为承兑行,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无条件给予承兑。而江苏省建设银行只 能取得 5000 元的手续费和扬州某创业投资公司的存款保证金 75 万,剩下的损失只能自己 承担。这个案例表明,对于承兑银行来说,高风险的投资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高收益,在这 个案例里,如果扬州某创业投资公司没有破产,银行在这笔高风险的交易中也只能获得 5000 元的手续费。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危险系数相当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