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15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0引言
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纪经济飞速发展,各国间的联系愈加密切,经济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外资并购因其成本低、发展速度快而被各国选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事实证明,外资并购在促进东道国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威胁其国家安全。
西方国家对我国的企业的并购,始于改革开放,这也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时间段。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融人世界经济,使得西方国家加快了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这些并购行为给我们带来了技术和资金,但更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外资并购行为也会给我国造成不利的影响,资产流失,行业垄断,阻碍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正视外资并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像我国企业向外发展,兼并或收购他国国内企业时,会受到各种形式的限制和审查,面对我国在其他国家进行并购时所受到的制约和审查,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是如何避免的问题,而更应当意识到他们进行审查的深层含义,即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国家安全。
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构建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方面远远走在了我们前面。美国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发展成熟,已经形成体系,实践也证明了其可操作性比较强,我国应向其学习,将其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运用到我国法律当中去。德国虽对外资持开放态度,但其实在德国实施并购交易难度非常大。另外,德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重视保护并购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美国、德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采取不同措施,也能从中看出保护国家安全势在必行。
我国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起步要比德美等国家都要晚,现阶段立法还不够成熟,针对目前存在的缺陷,我国应当学习美、德等立法成熟的国家,总结出一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议使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更加完善。另外,通过对美国、德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的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参考建议,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1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是两个重要概念,如何理解两个概念尤为重要。但目前这两个概念在国际上并没有真正统一的定义,因此,首先需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才能更好地研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1 外资并购
对于我国来说,外资即外国投资者投入我国的资本。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最先对外资进行规定,该法于1979年颁布[1],其第一条规定以投资者为主体,将外国投资者分为自然人、经济实体(包括了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两类。在这之后的一些法律仍沿用以上规定。另外,由于我国历史背景特殊,来自港澳台的投资者也属于外国投资者。
并购,在英美法系中,特指并购与兼并,一个公司将另一个公司的产权或资产转让到自己公司并取得另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向外部扩张公司。我国学者认为的并购指由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能够管理和控制另一个公司[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采取新建合并(解散各方公司,建立新的公司,全部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和吸收合并(购买方将被购买方吸收兼并,只解散被购买方的公司,被解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购买方全盘接收)两种方式进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