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影响社会诚信。更多的职业乞讨者的出现也产生了更多的目的性的谎言,借于欺骗人们的善良和怜悯。然而随着人们对职业乞讨者的了解,人们的传统美德,如慷慨助人等越来越不敢轻易的表达,也对社会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和事件产生疑虑,不容易相互信任,可以说,越来越多的流浪人群的出现,或者说职业乞讨者的出现,正在腐蚀着我们的诚信基础,造成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最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社会秩序和文化基础的动摇,这将会是社会发展的最大的隐患.
4.降低社会劳动积极性。越来越多的城市流浪人群的存在,容易给人们造成社会现象错觉即自力更生不如不劳而获。社会的宽容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不同步的个人素质在社会转型期产生了许多“搭便车”的社会现象,不协调的社会宽容赋予许多不劳而获的人更多的生存理由,从而影响着广大劳动者的就业积极性,造成制度依赖,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二、城市流浪人群救助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对救助的宗旨、范围、措施、管理等作了大幅调整,被认为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种制度上的进步,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体现了创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的宗旨。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开篇就在总体上阐述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意义,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2.在机构救助上: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它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3.规定了救助机构的责任及义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改正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理由。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需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文护站内秩序。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和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它监护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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