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在吴英案的同时,湖南湘西三馆集团总裁曾成杰也被判处集资诈骗罪。2003年湘西州政府招标开发三馆商务房地产,曾成杰挂靠的某开发公司和另外两家公司同时中标,后按照政府要求成立三馆项目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开始建设“三馆房地产”项目。此后,因为资金的短缺,曾成杰开始向社会公众集资用于三管项目的建设。随着集资利率的提高,三馆公司的集资额急剧增加,高额的利息支出,导致2008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按期兑付巨额集资本息。这也是案发的导火索。可以说,曾成杰案比吴英案有代表性。
1.2 问题引出
非法集资案件频出,让我们不禁要问,这么大规模的集资行为,而且在曾成杰案中,其采用的是公开集资的方法,在集资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任何机关和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在资金链断裂后,产生如此严重的社会影响后,政府才开始重视。另外,非法集资和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到底是什么,在将集资的资金都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这些问题背后,折射的是我国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以及政府对民间借贷态度的模糊、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问题。
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资源的配置行为,为中小企业和农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拓宽了融资渠道,优化了融资结构。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民间借贷发生频率高,涉及数量大,所造成的正面与负面影响都很大。这和我国现在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巨大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民间借贷的业务规模已经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就是为民间借贷构建相对清晰、切实可行的法律监管制度,明确民间借贷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监管,防范和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不但不成体系,过于简单,显得支离破碎,而且各部分之间衔接松散,使得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虽然近年来民间借贷阳光化收到了广泛关注,政府也为民间借贷阳光化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金融体制改革也在温州试水,民间借贷狂潮依然有如滔滔洪水,其势不止,部分体现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领域的尴尬处境。
2.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一般理论
2.1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2.1.1 民间借贷的概念
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首先要区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概念。我国学界普遍认同民间借贷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我国的金融活动可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其区别就在于金融活动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自然具有非正规金融的共同特点,即民间借贷活动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对于民间借贷概念具体的表述,现阶段我国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即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信用形式[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贷款人是自然人,借贷人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借贷合同,即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2]。但不同的界定方式之间有着一些共同点,即都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法人,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前提,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不受我国法律法规有效保护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1.2民间借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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