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停放的机动车爆胎致人损害的性质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就是适用我国《道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且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实际使用未尽到对车辆的维护义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认定对于该事故的发生被告魏洪林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法院仍然认定为交通事故。但是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笔者认为该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一场意外事故。根据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是事故的发生必然是车辆造成的。车辆涵盖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是车辆发生的事故不可能构成交通事故。其次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场所。最终事故的发生必须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从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机动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而该事件的发生并非是在肇事车辆的运行中发生,是在车辆停放后许久因车胎的突然爆炸而发生的事故,实践中,对肇事车辆在道路上处于静止状态下而发生的伤亡或财损的事件是否为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仍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从物理形态上看,车辆在道路上运动与停止的这两种状态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机组成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这两种状有着态密不可分的关系;尽管事故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其性质上仍然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但是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应该是机动车在运动中或者机动车停放的过程中发生的,如果将停放后发生的事故也归纳到交通事故中,这是对交通事故含义的扩大化解释。该案件应该不属于交通事故,而仅仅只是一场意外事故。
3停放的机动车爆胎致人损害的保险理赔文献综述
对该案进行保险理赔就要看侵权人所承保的保险险种,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侵权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交强险是如何进行理赔的呢?
3.1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强险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及限额内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由《道交法》第 76条,确立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只要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人员损失,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根本就不用考虑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直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损失。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交强险在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承担着先行赔付的义务虽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原则。但是交强险的赔付是有一定要求的,要想让交强险承担先行理赔的责任那么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交通事故。所以该案一审法院在认定了该起事件是交通事故之后便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起先行赔偿义务,但笔者认为该起案件并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事故,根据交强险的概念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该案笔者认为停放的边机动车突然爆胎致人损害并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事故,所以该案并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因此不应该由交强险先进行赔付。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肇事者并不仅仅只参保了交强险还参保了商业险。那该案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那是否也同样属于商业险的理赔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