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关《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完善建议 9
5.1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责任的承担问题 9
5.2综合运用刑事手段,惩治相应犯罪行为 9
5.3将物业纳入责任主体 10
5.4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高空抛物的事前监督 10
5.5 加重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10
5.6建立社会救济体系,全面保障受害者利益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问题的引出
2011年9月28日晚上7点许,西宁市城中区祁某途径自家小区5号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经医院诊断祁某为开放性颅开骨骨折,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需要医药费共计6.5万余元,于是,祁某将其楼上的56户业主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中9户业主不具有致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判决其余的47户业主要补偿祁某的损害。
上面所述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是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的,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来严格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由有可能致害的47户居民对祁某的损害给予补偿,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意义的,体现了法律对普通大众的一种人文关怀。从损失分担的说法的角度来看,由于部分或是全部的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显然要比受害者要强的多,所以由业主来承担损失会比受害人承担损失更加的公平合理,并且,这也体现出了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使得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济,减轻了受害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出台之后,法院严格按照规定来审判,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安全,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公平和威严,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价值。但是,本案中由47户业主对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因为第87条并没有对补偿责任规定一定的限度,由此可知此法条还是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下文就针对此法条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然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在司法实践的路途中起到些许启示,使其应用更加精确与科学。论文网
2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2.1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居住在高层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是使用者从其居所抛出物品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但是不能找出真正加害者的一种行为。而不能发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是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最大特点。通过此概念,我们可以知道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人的一种过错,并不是其本身所产生的一种加害行为。
2.2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高空抛物的加害行为指的是侵权行为人从高层建筑物中抛出物品或是在其建筑物上掉落下的物品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人的行为,所以存在加害人,这也是它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别。
有损害事实。高空抛物案件中的损害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高空抛物发生时,受害人不能提前预防,来不及采取应急措施,所以具有突发性。而且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害,所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高空抛物经常发生,所以也具有频发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