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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各国传统的民法中,取得时效制度是一个古老而重要的制度。然而我国民法上只订立了时效制度并没有确定取得时效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等需要我们重新研究取得时效制度,依据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探讨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66080

    毕业论文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可行性,构建

    Abstract: In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countries in the world, obtain limitation system is an ancient and important system. Due to the country'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nly the limitation system limitation system without provision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our country, and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needs us to study obtain limit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speci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from establishing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limitation system to discus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in our country has limitation.

    Keywords: usucapion, necessity, feasibility, build

    目  录

    1 前言 4

    2取得时效的含义与历史溯源 4

    2.1取得时效的含义 4

    2.2取得时效的历史溯源 4

    3 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5

    4 取得时效在我国的可行性 7

    5 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 8

    5.1取得时效的立法模式 8

    5.2 取得时效制度适用的立法构建 9

    5.2.1动产 9

    5.2.2不动产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1 前言 

    什么是取得时效制度呢?我们先来通过一个案例来认识一下“甲开汽修厂,乙的车修好后便一直没有取,也联系不上。于是,甲认为乙放弃了这辆汽车,车以后就归自己了。此后,甲公开使用汽车,并且就这样一直经过了很多年。最后,这辆车就归他了。甲本是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但是他以自主的意思(车归他了),和平的(维修而来)、公然的、持续的占有了他人的物,并达到了法定时间,于是,他基于时效取得最终真的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下面我们就在我国的民法上建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研究。论文网

      

    2取得时效的含义与历史溯源

    2.1取得时效的含义

      取得时效的拉丁语是 usucapio,其中 usus 是使用的意思,capere 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由于使用而取得了的意思。 取得时效,换一种说法就是时效取得是无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在取得时效中,尤其对他人财产的占有是与法律规定的期间所结合起来的,换言之就是取得时效实 质上是一种事实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不管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健全,都可以根据取得时效制度来取得财产。但取得时效必须有权利能力,无权利能力人不会因为取得时效而得到所有权或者是其他物权。文献综述

    2.2取得时效的历史溯源

    2.2.1大陆法系

    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直接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动产的取得时效为一年,不动产取得时效为两年。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不同法系间继续发展。近代民法中,1804年生效的法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既继承了罗马法又对其进行了修改。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取得时效的适用客体只能是不动产,期间的计算也是看不动产所有人的居住情况。不动产所有人生活在这个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区的需要经过10年;居住在辖区以外的需要20年,占有人在辖区里外分别居住的就要分开计算。一般里外分开居住的都按辖区里作为计算,辖区外2年折抵1年。特别规定:法国《民法典》按善意占有为准,恶意占有不能使用取得时效制度。动产方面法国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同样区分占有人的恶意和善意并创造了及时取得,善意的不变,恶意的需花30年。德国《民法典》也分动产与不动产,在客体上主要是动产,不动产按登记取得时效。动产依旧是善意占有人取得时效,恶意占有只能花30年消灭时效去消灭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不动产的登记不要求占有人为善意,只要求占有人登记且存在30年并自主占有土地。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在占有对象上有所改变,不只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占有他物权,同时盗窃物和遗失物也可以时效取得。在现代日本《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有4条条文,主要是将取得时效的范围扩大不只是所有权还包括了一些其他的财产权,此外日本《民法典》不对动产和不动产做区别,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根据时效的长短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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