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出台了新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欺诈行为如何界定,还存在争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后悔权的可操作性以及退货的标准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对网络购物的环境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势在必行。
2. 网络欺诈行为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2.1 网络欺诈行为的概念
网络交易是指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来实现互联网经营活动。无论什么样的网络交易,其交易本身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和信息不对称点性等特点。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将假的、不真实的情况告知对方,或者故意将真实情况隐瞒起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危害范围广;(2)技术性强;(3)欺诈行为的隐蔽性。
2.2 网络欺诈行为的类型
网络欺诈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
一是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网络经营者一方使用不真实的或让人误会的价格条件, 对消费者进行诱骗,从而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典型表现有虚高定价,先涨价后降价;虚假打折,标价不清楚;价格承诺模糊,隐藏附加条件。
二是交易主体的身份欺诈。在此种类型的欺诈中,网络交易方利用互联网络的虚拟性,通过捏造其虚假身份、良好的信誉等手段诱使交易方与其交易,交易完成后,马上注销身份,重新注册新的身份账号,继续进行欺诈。
三是网上支付陷进欺诈。我们在网上购物时,一般会采取网上转账的方式来付款。这就为此类欺诈行为提供的必要的条件。
四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信息欺诈。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出现,主要的原因是,在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商品或是服务质量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交易的消费者往往对商品或是服务没有进行一个直观的了解,而是通过销售方提供的图片或是文字介绍来进行了解,这就使得销售方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信息进行虚假的描述,欺诈消费者。文献综述
3 我国网络交易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3.1 我国网络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关于网络欺诈行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除了在《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之后的再次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从内容上来看,新消法55条把旧消法的双倍赔偿改为三倍赔偿,同时以500元作为兜底赔偿;从对外部的适用来看,新消法的55条扩大了客体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看到进步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新消法对于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像房子,汽车等消费,已经成为大部分国民的消费常态,新消法对这类大宗商品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但是,总的来说,新消法55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部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也加大了网络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大帮助的。
3.2 新《消法》对于网络欺诈行为的规制存在的问题
3.2.1 电商定退货标准,网购“后悔权”难落实
新消法实施后,网购消费者对商家的投诉数量大大增多,投诉的问题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网购买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而商家拒绝换货或退货;二是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与其在商家网站看到的图片不一致,商家拒绝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