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践中更好的使用刑事诉讼法第54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解释。《高检规则》中就规定到所谓的刑讯逼供就是采用各种手段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身体精神上受到折磨,使其做出与其内心不相符的供述。同时《高检规则》中同时规定了其他方法是指在逼供的程度上达到与刑讯逼供所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的身体或者精神上相同程度的痛苦的手段,来逼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方法。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有肉刑,连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不让其睡觉,毒打等行为。
2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2.1 非法证据的界定难以明确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高检规则》也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法官们很难对刑讯逼供的程度进行判断,来认定其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这其中就涉及到“刑讯逼供”的程度的问题,法律对此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法官对此具有很大的自主裁判权 ,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判断,同时这样也可能造成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看法。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些规定已经比较详细的确定了其含义但是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现实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并不怎么好用。
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要素之一中就有一条提供或者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途径不合法,而我国刑法第54条中规定的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就属于这一项,作为排除非法证据指充分条件的刑讯逼供、暴力胁迫乍一看起来人人都能明白其含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面对具体案件是对于暴力取证的程度确十分难以把握。拿刑讯逼供来说,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不予交代,不配合办案人员办案,办案人员情急之下扇了“一耳光”,那么问题来了“一耳光”算不算刑讯逼供呢,如果不算那么“两耳光”“三耳光”呢,以此类推,到底多少耳光才算刑讯逼供呢,如果一耳光算刑讯逼供,那么这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细想之下是不是有些过于严苛呢,这其中就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可能会因为为了办案数量的要求,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没有足够的动力此时法官就很有可能为了办案数量的增加而不去或者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不充分,导致很多的非法证据存在,这样就使得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取决与其自身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考量,而这种裁判的自由正式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所造成的。
此外,非法证据的取得也相当困难,被告人的供述、相关的真人证言都是属于过去发生的事实,而且一般对于供述的提取都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很难有其他人员在场,辩方如果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后,提供了相关的线索证据,也很难进行调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即使在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达到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检查机关往往会通过其身份的特殊性,出具不完整的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体检报告来否认取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