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将我国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酌定量刑的制度还是有很大的问题。由于法律只给与了概述性的规定,因此法官在量刑时就获得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除了法定量刑情节是量刑时必须要参照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其他诸多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都是由法官来决定的,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过大的裁量权。法官作为正常的有感性认知和理性判断的人类,在遇到这些情感因素时难免会做出因人而异的量刑结果,往往会出现不同法官对于同一案件做出不尽相同的审判结果。另外中国各级各地法院的法官素质也是良莠不齐的,在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限度上不能准确把握,会造成量刑失衡、司法混乱的严重后果,同时这也违背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基于我国现行的酌定量刑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具有的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将部分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法定化。
3.1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表明只有法律规定是犯罪的才可以成为犯罪。该原则主要目的就在于合理限制国家刑罚的权利,有效保障公民的法益和人权。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内容才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而我国的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况则正好与之相反。酌定量刑情节虽然也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只是在法条中若隐若现,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酌定量刑情节该处以何种刑罚,因此绝大部分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是由法官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自主量刑,而酌定量刑情节种类多,情节复杂,是每个案件都不得不考虑到的因素,对于刑罚的轻重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行为人有预谋的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与行为人不堪侮辱而临时起义的激情杀人就存在着量刑上较大的差别。由此可见,酌定量刑情节的非法定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着冲突,只有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才能使量刑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文献综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五条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说明,即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将酌定量刑情节写进法条,可以很好地体现犯罪情节与所判刑罚相适应的情形,如果只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则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判结果恐怕也不能使公民信服,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因此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符合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两者的协调和统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