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案件争议
时隔四个月后的二审迎来大逆转,撤销了一审判决,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四枚冷冻胚胎。二审法院作出如此悬殊的裁判,主要是由本案的争议点决定。从一审到二审,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争议一直贯穿始终,引发各界法学专家广泛讨论。一审法院的判决文书中指出“胚胎属于非生命体向生命体的过渡物,不能简单适用《物权法》或《继承法》”。首先从这句话中不难得出,判决中认定了冷冻胚胎是“物”,即过渡物亦为物;其次判决并未彻底否决该种过渡物对于民法中的《物权法》或《继承法》的适用,只是说不能“简单”适用,亦即不排除在某种情况下的适用,这无疑给社会新出现的突发问题的解决留下余地,这同时也符合实事求是,从本国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趋势。一审判决认定胚胎首先是属于“物”的范畴,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冷冻胚胎是属于物还是生命,这也就为其对《物权法》的适用提出了质疑和反驳。从另一角度来说,《继承法》中的第三条规定了遗产范围,据此,在本案中要认定冷冻胚胎为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很牵强。相关论述在一审判决中已基本显现。总之,一审判决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那样被随意转让或继承,而且这种特殊之物在《物权法》中并未有明确定性,因此不管是适用《继承法》还是《物权法》均于法无据。而在大逆转的二审判决中,冷冻胚胎被界定为一种过渡存在,它介于物与人之间,而由四位失独原、被告享有它的最终归属。这保护了一种基本身份利益,该利益的内容为延续后代、传承血脉。二审判决是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二审判决没有过分纠结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该如何适用法律,而是另辟蹊径,从冷冻胚胎的权属角度认定,基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三方面加以衡平,综合平衡情法理等诸因素,以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论文网
笔者认为, 从一审到二审迎来的大逆转,人体冷冻胚胎最终由四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从一审驳回当事人继承胚胎的诉讼请求到二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满足,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争议以及处理无疑给该逆转增添了无穷的推动力。因此,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中,在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下,必须端正态度,积极面对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随着社会生活日益丰富,财产继承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化,很多新出现的事物也正在慢慢地融入到这一范围中,法律具有稳定性,这也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和重要需求,法律不能随意创设某一种权利属性或者对某种范围进行界定,任何一个小小的变动都有可能引发连体效应,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的安定性,因此必须谨慎对待新问题,从各个层面进行归纳分析,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使解决问题的效率最大化,不良效应最小化。冷冻胚胎继承案绝不会是最后一起争议纠纷,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冷冻胚胎这一新事物,对其认真研究,使其法律属性和民事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以解决未来社会中可能面临的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