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法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如实向法定机关申报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并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讲,财产申报法是指申报有关财产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所以,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是完善相关法律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实行反腐倡廉的制度补充。
我国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和论证,财产申报制度还仅是流于形式,并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中国作为一个腐败问题众多且反腐力度甚强的国家,为什么公务员财产制度迟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怎样做才能真正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国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情况能不能有力地支撑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众多值得深思的问题接踵而来,因此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实施所遇到的困境以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深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一、 我国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得到强化,以化被动为主动的趋势使得领导干部申报环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但是由于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想觉悟程度不同、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制度本身的缺陷、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公务员申报制度陷入了困境,面临众多的问题,执行效果也不如人意,一直浮于形式。
1.既得利益者的阻力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受到某些既得利益个体与群体的阻挠,他们提出实施该项制度的不可能性。心理困境是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得以推行的最大阻力所在,颇受争议的是认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与法律所规定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相冲突,这种观点是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遇到的最大难题。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不敢公开自己的财产,因为这涉及到他们“灰色收入”的问题,一些财产来路不当,一旦公开,官员很难解释其合法来源,一旦如实申报无异于和腐败挂钩,因此他们极力反对,甚至想方设法地阻止,只是为了避免暴露他们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因为要是因此受到质疑不管是个人形象还是官途都会受到很大的牵连。另外,一些官员存在浓厚的“官本位”的思想,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以权谋私,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便于监督官员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准是否超出常规,以此采取奖惩措施。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法律地位模糊
从1988年我国对财产申报制度的首次论证到次年全国人大代表们提出将财产申报立法的建议,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连续颁布的相关规定,虽然有效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这些政策在法律意义上是政策性文件,比较灵活,不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具体事项,这就导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深陷权威性缺乏、公信力不足、执行程序紊乱以及申报主体观望拖延的困境。文献综述
无论是迎合国际潮流的需要,还是为了衔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完善现存制度,对我国来说,财产申报立法都刻不容缓。[3]法律地位模糊导致各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实行过程中申报人不够重视,出现申报内容不尽详实或是虚假等问题,省委组织部就此问题在去年11月在全国率先分明地提出“凡提必核”的要求。按照《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五项规定》所要求的,提拔干部必须做到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准确核实,对于一些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公务员一律不提拔。仅去年,经查核可以发现,因为不如实填报和隐瞒不报财产有关事项而被取消了提拔任用资格的处级以上的干部已达到12名,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真枪实弹,而不是意图走走过场,尤其是着重强调财产申报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