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立法的角度来看,当对名誉权进行的保护与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尤其是当这种冲突影响到了公共利益时,通常情况下立法者会把保障新闻自由放在第一位。在笔者看来,这种倾向是必须的。因为新闻报道在经过新闻媒体的传播后,不仅为人民监督政府的行为提供了渠道,还扩大了人民的信息来源,使他们更为便捷地了解各种信息情况,在民主政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怎样,应当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控制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不能肆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因此为了平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建立一个合情合理的价值标准来公平地界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之达到真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