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规范行政审批的范围
用法律明确地规范行政审批的范围,对不适合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经不能体现服务型政府本质的审批项目应该予以取缔。对于属于社区管理的事项应将权力下放,让社区自治组织来管理本社区的事务。而对于关于国家安全,卫生安全的,国家重要稀缺资源开发与配置等重大事项不仅需要行政审批更需要严格审批,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审批的特点。
3.行政审批制度先关法律要具有前瞻性和统一性
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对公民社会行为指导和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具有统一性,全国一盘棋,确保公民无论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需要审批项目的先关流程和材料等等都是统一的。同时实现全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避免跨地区办理的繁琐程序,方便公民办理。当然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对于一些较为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各地方政府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经过备案审查最终调整成为最适合当地的审批流程规范。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根据现有的先关数据和理论知识可以在可以预见的前提下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审批环节,做好事前工作,避免被不断涌现的现实案例而不断修改完善审批制度。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中的流程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行行政审批流程再造,但是对于行政审批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认识不够全面,他们仅仅局限于缩减审批时间和合并衔接环节,并没有深层次挖掘到流程再造的核心,即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重构。
1.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这个也是许多地方政府所忽略的最大问题,他们总是从微观层面去分析具体需要做好的事情而没有从宏观的指导思想去剖析问题的本质。第一实行议决分离。要结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大环境,明确政府部门职能定位,合理科学分工的基础上,通过网络结构的优化来带动政府部门职能的优化调整。不仅需要强化部门的决策,更需要强化部门的执行。而这两者的结合就需要政府的网站来做纽带,进而将政府部门从在孤立的行政系统中带到全民参与的网络管理中。第二实行再造后的业务流程步骤要遵循合理的逻辑顺序。再造后的审批流程不应该是各个部门利益协商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按照逻辑自然先后顺序排列。例如按照传统的审批程序如果第一步骤没有完成那么下面的第二第三步骤就不能进行,但是第一步骤的信息采集并不会对下面的步骤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可以各个步骤同时进行最后再决定是否通过审批获得资格。第三行政审批流程应该更加具有弹性。不同的公民的需求是不一致的,因此对所有公民采取一样的标准体系就显得不合理,就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对社会的影响大小来科学划分不同层级。同时在审批的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条件,让公民提供最少的材料等待最短的时间去解决最重要的问题,进而提高社会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