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重审批项目研究轻流程优化研究严重误区。行政审批流程是审批人员日常的行为规范,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构成。而审批流程作为行政审批制度的基础组成部分却少有人问津。[1]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想更好地服务于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就必须要做好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最符合实际规范的审批流程。在设计上去掉不必要的步骤,精简复杂步骤,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同时可以提高政府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增强政府的权威。
(三)行政审批制度中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目前的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审批权绝大多数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却在审批事务中基本上没有审批权,处于尴尬地位。不仅如此就连经常活跃于政府各个部门的第三方非盈利组织在自己相关行业内的审批事项也要报备到先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审批,没有自主权。在这样政府一家独大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发挥这些社会力量的作用,甚至由于审批权的问题会影响到该组织部门其他职能的正常履行。长期以往会不仅仅会加重政府负担,在服务型政府的道路上远走越远,而且会严重的抑制其他非政府组织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四)行政审批制度中缺乏动力系统。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经常会涉及其他部门需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合作,因此一旦出现奖励、问题,相关奖励份额和责任认定就会出现困难。奖惩不明再加上审批人员很难再审批事项中做出成绩,因此调动不了相关办事人员的积极性。并且由于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的过程中有些项目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即使行政审批制度存在问题,他们也不愿意打破这样的利益格局,重新划分利益。动力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用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相关公务员做的好坏,以及相关的责任认定。第二,评判结束后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奖励和惩罚相关公务员。只有做好以上两点才能更好调动办事公务员的积极性,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
(五)行政审批制度中前期材料审批与后期监督执行力度相差甚大。在行政审批一套完备的流程中后期的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把监督审批事项放在工作日程上,过分重视前置性的审批工作。[2]由于相应的政策宣传没有到位,许多老领导还是以管制思维看问题,狭义的定义审批就是材料的审核,觉得自己没有必要去进行后期的管理。甚至有的觉得把之前的审批项目取消就相应的取消管理权限,因此对已经法律废止的审批项目不闻不问,出现了管理上的空白,进而导致这些项目效益低下。尽管有的单位在名义上设立监督小组但徒有虚名仅仅是为了上级的检查。
二、针对行政审批制度问题的应对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阐释,这对于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统一布局
1.行政审批制度设定需要遵循法律原则
首先就是审批法定原则,即凡是需要设定或者取缔审批项目的都需要出具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处理。其次是公开原则,即凡是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的只要不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的披露给公民,这样公民才会第一时间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这样的条件。再次就是审批项目数量和程序复杂程度适度原则。设立行政审批应当以最方便公民和不影响审批合法性的基本出发点,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立足点,为此设置审批项目数量不得过多过滥同时审批过程不得过于简单和复杂,这样既保障了每个审批项目的真实合法性同时又最大程度的节约了大众的时间。[3]最后是监督原则。这个责任不仅仅是指每个审批单位需要对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监督更是通过审批后的长期不定期的监督,显然后者更有效也是公众更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