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试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冲突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主要是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国的房产税是从这个时候才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这个《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是沪、渝两个城市的房产税暂行办法与之相冲突。即便上海、重庆实施的暂行办法是对《条例》的改革,可是改革本身并不能成为违反上位法的合法理由。在我国,房产税的立法权归属其实是不明显的。房产税的立法权在中央,而房产税的收入却属于地方政府,这将会导致地方财政不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以及实际需要来征税。 房产税是主要的财产税的一种,因此听证程序以及正式立法是必须通过的程序,对于这一方面,在重庆市和上海的实行房产税试点是否具有合法性收到各个方面的疑惑。对于在渝、沪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进行试点改革的过程里,规定了将由地方政府管理税率的多少、征收的界限以及税收的优惠等,即使这些城市的当地实际与相关的税收的制定以及政策相符合,但还是与终于政府决定房产税的立法权相冲突。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房产税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积极借鉴美国等房产税发达国家的经验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