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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彭学纯不满被告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查处电视台播出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没有对被诉具体行为,不履行调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而是证明其不应当履行查处义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但其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电视台播出的的电视节目仅是一种对骨病医疗的针对性报道,原告提交的证据——刻录有上海电视台播出节目的光盘的内容并不属于医疗广告,因此被告不应履行对该节目的查处义务,该案也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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