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原告腾讯公司经查证发现,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利用其开发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客户端盗播涉案的影视作品《陆贞传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经查证后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清事实,判令快播公司立即删除涉案链接并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陆贞传奇》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快播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盗播盗链,虽然没有直接侵权,但间接侵犯了原告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断开涉案链接、屏蔽搜索功能中的关键字“陆贞传奇”并赔偿损失。[1]
2.2 案件焦点
由于《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快播作为一个云视频网站,正规的经营模式应当是事先购买正版视频,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然后将获得授权的视频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整合成云视频资源池,以便网络视频用户按需点播。本案中,快播客户端并没有将视频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也没有主动编辑其他网站的视频,而是在自己的搜索栏向用户推荐涉案的视频节目,提供搜索链接指向其它存储了涉案视频的小网站。按照服务器标准来看,快播公司并没有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涉案视频,也就没有直接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些将视频上传到自己服务器的小视频网站才是直接侵权者。但是,用户只要在快播客户端搜索“陆贞传奇”,便可通过链接,在该客户端直接观看涉案视频,这样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被告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快播公司的行为该做怎样的责任认定?
针对本案,笔者总结出了两个争议焦点:快播提供链接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传播行为”?快播的提供深度链接的行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