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会的主要权利包括:一代表职工,参与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事项,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二工会代表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代表权,参与日本劳动立法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权利;三在推选职工委员时,有推荐劳动委员会中职工委员的权利;四申请对雇方不正当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五在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上,工会有与雇主签订特定书面协定的权利;六罢工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工会有权利,就会有义务,工会的义务主要包含:一向劳动委员会提交证据以获得工会资格的义务;二公布会计报告的义务;三不得接受雇主对工会在财政上援助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削弱了工会的独立性,为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而斗争,为工人争取更大的利益,提高工会和职工地位。
三、我国《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工会是中国历史变迁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时代的特征,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工会法》是由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组成。该法的制定依据、工会的概念、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作用、工会成员以及工会的活动准则等原则性问题均在总则中作了基本的规定;工会的组织原则、产生、组建和撤销以及工会干部的选举、任职和任期在工会组织一章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在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了工会有纠正企事业单位违规行为权,审议、通过、决定、建议权,帮助指导权,代表权,监督权,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权,调解权、获得政府协助权以及代表工人职工,鼓励和帮助劳工群众,创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以及评选先进等义务;就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职权和职责在基层工会组织一章中作了一系列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以及与工会经费相关的各项制度均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一章中确定;对违反该法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违法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以及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
“我国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了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两大组织系统。”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各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的开展工作都由其负责和指导,而且还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