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原因分析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的影响
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是德国在实行法治国家原则时,为维护军人和公职人员对君主的绝对忠诚而创建的,而后扩张至其他领域,成为当时德国行政法学中的主流权威学说。[2]“是指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其中主要是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和其他设施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根据这种理论,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民一律被纳入行政领域,不使用法律保留和基本权利,行政机关使用内部规则自我调整”。[3]基于此种说法,国家在行使政府职权时为保证其行政权的完整,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的地位和权威,将公务员排除与一般公民的范畴,对公务员的指令、命令等,不发生外在的法律效果,也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当然地也就被排除于司法审查之外。在这种情况下,附属性较强的公务员是国家机器的零部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公务员的人格无法在个人身上以公民的形式体现,而是被国家所吸收,个人权利有无完全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的问题,公务员也就当然地不能就人事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中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该理论的影响,但在中国实际国情和时代的背景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成了“特别权力”理论,似乎更加扭曲了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关系,阻碍了公务员权利的救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