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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

    婚前按揭房屋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则反映了我国法律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其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2.1  司法判例中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

    《婚姻法法解释(三)》出台前,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常发生,但是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尽管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十条也规定了婚前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为法官审理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与分割问题提供了判案的准则和依据,但是依然避免不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条规定在措辞和态度上也极为模糊。下面以两个案例具体阐述。

    案例一,1998年,王女士与张先生在新疆经人介绍相恋。2002年5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一套房屋,房屋总价30余万,首付款6万元,其中王女士出资4万元,张先生出资2万元,房屋装修也是由王女士家出资完成。由于当时王女士十分相信张先生,所有的购房手续以及交纳购房首付款都是由丈夫张先生办理的,因此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都只写了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王女士多次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却被拒绝。后来张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份声明,上面写明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因此,王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被告张先生辩称,买房的预付款6万多都是自己所付,剩余的款项都是自己通过工商银行贷款偿还,王女士支付的6万元是装修款。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声明,张先生表示自己签名时并没有王女士所说的内容,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2013年11月21日,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登记于张先生个人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显示,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关于不知道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案例二,王某与庄某于2007年结婚,在201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请求分割双方的财产。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双方未结婚前王某首付了13万,购买了一套24万的房屋,剩下的11万通过贷款偿还,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对于双方结婚时房屋价值498492元,起诉时该房值996984元以及双方共同还贷了64386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为64386元,双方无争议。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及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对庄某进行补偿。庄某不服,向该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贯彻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3月1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通过两个法律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例,阐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司法实践中,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且产权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的现象,全国各地法院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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