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以刘志军案为切入点,探讨性贿赂入罪的难点以及可能存在的解决办法,论证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加以论证。第一部分是刘志军案情的介绍。第二部分是性贿赂入罪的困难之处,包括难以界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是以交易为基础进行性行为、不易形成证据链和无法用价值尺度衡量。第三部分是性贿赂入罪的应然性,这是本文的重点,从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渊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和现实需要这四方面着重突出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叙述了将性贿赂入罪的对策,具体有单设“性贿赂罪”说、单设一款作为从重或加重情节规定在贿赂罪或渎职罪中说以及扩大贿赂内容说的三种立法建议,还有采用特殊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和以不同情节量刑的建议,以此论证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
2 刘志军案引发的问题
2.1案情介绍
刘志军案源于一起非法经营案。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中标后,从帐外划给丁书苗约1亿元,而后审计署对此展开调查,由侯军霞牵扯出丁书苗。丁书苗是刘志军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在她归案后,又供出原铁道部部长、党组织书记刘志军是其幕后操控者。在2011年2月,刘志军被双规。刘志军在职时多次利用职位上的便利,徇私舞弊,为丁书苗等其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干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并指令铁道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促使丁书苗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0多个铁路工程项目,使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作为回报,丁书苗不仅在财物上不断满足刘志军的贪欲,而且多次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提供“性贿赂”给刘志军,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庭审中,在检方列举的证据里,丁书苗对刘志军行贿数额高达4900万元,但却未涉及“性贿赂”问题。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本案在2013年7月8日进行宣判。法院对刘志军判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对刘志军案件的判决上,引起了民众的激烈讨论,不仅涉及对官员道德的思考,而且对案件在审判中未提及“性贿赂”以及现行刑法中未将“性贿赂入罪”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2.2案件未提及“性贿赂”导致的问题
案件从卷宗到法庭审理均未涉及到“性贿赂”问题,检方也并未提出指控。虽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刑法上并不存在“性贿赂”的概念。但因“性贿赂”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却不能被法律忽视。性贿赂存在长期性,能够诱发职务犯罪,通常财物贿赂达不到的不法目的,通过性贿赂可以轻易达到。刘志军案最终以死缓审判结束,这不仅会降低公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信力,也会降低刑罚的稳定性。
3 性贿赂入罪的难点
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说,“性贿赂入罪具有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本文将从性贿赂在认定上难以界定当事人之间是否以交易为前提进行性行为的困难,在取证上难以形成证据链的困难,以及在量刑上无法以普通价值尺度进行衡量这三部分叙述性贿赂入罪的困难之处。
3.1难以界定当事人之间是否以交易为前提进行的性行为
张泗汉教授认为,目前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包二奶”或和多个女性发生性关系,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过去曾经按强奸罪、通奸罪进行过追究,但是司法实践中证明有些界限很难界定。他不同意在法律中有“性贿赂”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