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执法机关和内部人员的不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示范作用,行政执法者在对于法律本身的认识上不够正确
个别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仍处在视法律为制服民众工具的水平,认为国家机关拥有无上的权力,认为只要是在执行公务就可以运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只要是为公共利益就可以不择手段。更甚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有些法律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对他们是一种束缚,声称我们的人民素质低只需专政不需民主,这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严重无知。另外,当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有一种观念也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一部分工作人员倒是充满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但在其处理问题过程中完全按照习惯办事,却不按法办事,严重无视法律的存在。如在我国部分农村一家想卖房,只要四周邻居不签字同意买卖该卖房行为就完不成,找到相关机关解决却被告知这属于民俗要尊重,也管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