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虽然吴某同意为王某垫付拖欠的租金,但林某仍坚持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吴某作为次承租人原意代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的,林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吴某将垫付王某拖欠的违约金及租金、而林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解除。
本案中,林某是出租人、王某是原出租人,吴某是次承租人,三者分别签订了出租合同与转租合同。那么,为什么当原出租合同发生改变时,转租合同效力随之改变,此时作为第三人的次承租人的利益如何进行保护,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