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日本
日本有专门的《工人派遣法》,日本对其国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原则有两种情况,这也与日本现存的两种劳务派遣类型相一致。日本有登录型和常雇型两种派遣模式。登录型派遣公司,员工和派遣公司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雇佣关系只有在员工被派遣期间才成立。这种派遣公司也较多地存在着损害派遣员工利益的行为,如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压榨工人工资等问题。为了有效遏制这些现象发生,日本劳动厚生省对其采用了严格的审查许可制。而对于另一种常雇型劳务派遣公司,因为派遣员工是派遣企业的正式员工,与派遣企业存在长期雇用关系,法律仅规定由政府卫生、劳动、福利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本方面,只模糊地规定出“申请人要有足够能力遂行该事业”,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劳务派遣适用行业范围上,日本采用列举方式列举出了26种允许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同时采用排除列举 ,列举出港口交通,建设,服务,警察,和医疗服务行业不能适用劳务派遣;针对派遣期限,大多数的派遣工作期限是有限的,最多的一年,虽然某些特殊条件,可申请延长期限为三年。在延长期限届满后,用工公司必须提供临时派遣工人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过分依赖派遣工人,保护用人单位的常规工人的同时也保护了派遣工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派遣合同,该法规定派遣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派遣工人从事工作的内容;派遣工人从事工作单位的名称和位置;代表用人单位直接指导派遣工人工作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工人派遣的期限和派遣工作应完成的天数;每天开始和结束派遣工作的小时数以及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安全与卫生相关事务;针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该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派遣机构来说,应采取以下措施:派遣机构应致力于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就业、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满足每个人的愿望和能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工人被雇用为派遣工人前,派遣机构必须向工人清楚说明该工人将作为派遣工人被雇用…若工人以前不是派遣工人,派遣机构必须清楚说明派遣雇用的想法并征得工人的同意”。派遣机构必须事先向派遣工人清楚说明工作条件,派遣机构必须确定专人,向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处理派遣工人提出的申诉、与用人单位联络并协调相关事务,派遣机构必须为劳动省准备有关派遣工作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于用工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遵守工人派遣合同”,当“用工单位指导下的派遣工人提出有关派遣工作的申诉时,用人单位应当向派遣机构报告申诉内容,并本着不隐瞒、不拖延的原则,与派遣机构密切配合,准确、迅速地处理好申诉”,“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在本单位工作的派遣工人,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派遣工人开展相应工作”,用人单位必须确立责任人,代表本单位处理派遣工人申诉,并加强与派遣机构的联络和协调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省准备有关派遣工作的管理情况报告。尽管派遣工人为用人单位工作,《工人派遣法》不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作条件和待遇负全部责任,而将更多的责任放在派遣机构身上。
对于这些法律制度,值得国内借鉴的主要有日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原则严格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行业的划分方法包括禁止性排除,实用性列举,弹性规定等;对劳务派遣派遣期限的最长规定和违反的处理办法;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内容的规定;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的借鉴,即在用工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向主管部门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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