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顾名思义,是与性别有关的歧视行为,是基于人的生理或性别而产生的。《消岐公约》认为,不论妇女已婚或未婚,在男女平等的条件下,妇女行使其作为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基本自由时,因为性别而受到任何排斥或限制,使其合法权益不能正常履行,这就是“对妇女的歧视”。
《中国女性百科全书》中认为,性别歧视是对某一性别的歧视,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歧视。传统表现为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强女弱等;在现代则表现为对女性参政议政的排斥,对就业、晋升、报酬等方面的苛求。
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在《歧视的经济学》一书中给出了他对就业市场性别歧视的界定:“当只是由于性别原因使两个完全同质的人受到不同的对待时,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是存在的。” 性别歧视主要是指排除工作性质本身的需要,基于性别因素而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的社会现象。
公务员招录歧视是就业歧视在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国家公务员招考部门在招考公务员的过程中设置了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社会应考主体的条件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