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政府绩效问责机制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早于1985年,美国学者Jay M.Shafritz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提出了“行政问责”的概念,其中指出“在组织的职权和社会范围内,那些由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并接受质询。”[1]第一次比较明确地将“问责”与公共行政相联结,问责成为一种行政手段,创新了行政方式。
与许多拥有较为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的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史相当短暂。2003年,“非典”时期的“问责风暴”推动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至今才13载,我国行政问责体系依然在发展阶段。随着近年来我国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增加,官员被问责罢免事件也不断发生,政府上下、官员、社会公众都高度关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现行的行政问责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对其理论内涵和实践的深度解析基础上完善制度,才能走出构建初期的困境。
一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研究和完善行政问责以至于推行行政问责,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推动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有着深刻的意义和广泛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维护政治体系的合法性
行政问责是我国长期致力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的必然结果。推行行政问责牵动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结构、行政方式,对政治民主化建设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激活了长期潜在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让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并添加了新的内容。通过行政问责,行政组织和官员的职责趋于明确,权力的使用更加合理、决策的执行更加严谨,行政行为更具说服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及时回应公众对其行政行为的质疑,促进了由“对上级负责”到“对人民负责”的转变。既是督促其承担行政责任,也是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有效地减少公众的不满,增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有利于维护政治体系的合法性。
(二)有利于调动公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而公众问责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表现”[2]。推行行政问责制度,规范其问责手段、问责程序、问责结果,规定行政机关有信息公开的义务,让公众对行政过程享有知情权,实现了行政机关和公众对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共享。在贯彻民主基本原则的同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政府通过屏蔽信息而逃避责任的行为,还保障了公民及时、有效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使得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有据可循、有条可依,扩大了公众的政治话语权,增加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激发了公众参与政治的兴趣。
(三)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在一个追求法治与民主的国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履行好自身的职能,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为民服务、对民负责。同时,又要求行政人员在参与政府管理时,也能够贯彻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接受组织和公众的质询。通过问责保证了上级对下级的管控,提升各级官员的责任意识,保证政令通畅。实行行政问责不仅是公众能够问责,还是一种自我问责、自我约束。它是从组织内部树立一种反省反思的新观念,建立起自律机制。在面对政府与社会的多维关系时理清思路,实现对政府自身以及官员应履行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正确认识,防止出现无作为、误作为、滥作为的现象,正确履行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