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在此观点上进一步认为掌握议事的职能机构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如立法权、执政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宣战权、媾和权等;而行政机构则掌握财政权、军队指挥权等部分行政权力;最后,审判机构是一个类似于法院的司法机关,由公民陪审团组成,主要处理一系列城邦内违宪、违法、刑事或民事等诉讼案件。[4]
虽然政体三要素学说中的诸多制度安排并不同于后期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我们依然可以认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滥觞于此。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及的“统治机构以及政权之安排”,就是指城邦公共职能的分配方式。亚里士多德指出这城邦公共职能的分配方式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城邦以下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协作方式。其中的构成要素是指富人、中产以及贫民阶级;二是分配公共职能所依据的城邦要素。其中城邦要素可以分为“质”和“量”两个层面。“质”的层面是指金钱、名望、知识等;“量”的层面是指城邦人口的多寡。[5]而城邦在分配公职之时,其考虑的要素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导致政府的组织形式千差万别。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学说映射了当时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现状,为后期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好了理论铺垫。
(二)对政体三要素学说的评价
亚里士多德政体三要素学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的分配与制衡的思想,但这与后期的三权分立与分权制衡思想还相距甚远。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以及权力制约的理念确实为成为后期的三权分立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可以说这就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的滥觞所在。
二 洛克的分权理论
(一)洛克分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中世纪的欧洲,在国家权力被划分的影响下,国王与贵族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抗衡渐渐形成了一种“立宪主义”的模式,国家权力也依照相关契约被加以分割。在英国,国王与议会之间、国王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和争端使得分权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可以说权力分立是一个独立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洛克的分权理论正好为17世纪的英国满足了这样的需要。可以说洛克第一次以权力分立理论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进行理论指导与经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