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皆是准备阶段,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功能要素:“三者之中第一个要素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个是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的行政要素,它决定应该由哪些人来主宰哪些人或事以及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选举各类官员。第三个是决定司法机构的组成的司法要素。”
亚里士多德出生在医生世家,本人也受到熏陶,爱好学术研究,生活的优裕并没有使得他偏向贵族阶层,相反,他主张权力的中庸分配,“从全体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诉案的法庭审判方式是属于平民政体的······有的从陪审官员之中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这是贵族政体的司法方式。” 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权力的三个要素(议事、行政、司法)需要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的共同参与来完成,并且根据权力种类以及性质的不同,必须由不同的阶层来掌管或者处理,因为每个阶层都有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将国家权力进行了分类和分配,议事、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由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共同行使,达到权力的平衡,这是前人所没有的一项创举。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近现代的分权理论中必不可少的一点是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亚里士多德在对权力进行划分后并没有接着探讨三个权力要素之间的制衡问题,这显然是后人需要进行补充的地方,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创举也成为后来分权学说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