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具有一定的专业心理想。社区矫正改造犯罪分子,是从心理方面来改造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极其重要和特别的工作,他是罪犯从监狱走向社会的中间桥梁,是罪犯走向社会之前必须接受的矫正教育,通过社区的矫正工作,能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的心理发展。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2年1月10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当年3月1 日起实行。当前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规定只在《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1-3]修正案、“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在当代的法律结构中,增加符合社区矫正的办法,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具体有按照法律规定改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文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文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二、社区矫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立法缺失系统性
社区矫正工作是严格刑法惩罚罪犯的活动,应有必要的法律条文做保障。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对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综合性的刑罚执行活动,仅依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充分的,还应该包含权力的规定和工作任务的安排,以及所涉及的其他方面法律。
2012年1月10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4]并于当年3月1 日起实行。但该办法只是规范解释性质的文件,目前根本没有形成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系统的立法更无从谈起,也就造成了统一单行的社区矫正法也迟迟未能出台。
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对比,我国的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有些落后,思想有些守旧,就连当前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规定只在《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但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刑罚执行体系,涉及的部门、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仅靠对原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小修小补的修正案,还有下发的尚未完善的指导性文件及意见,很难满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的需要,给实际工作带来混乱。因此,专门、完善的矫正法律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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