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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诉讼途径不畅顺。在教育法领域,司法介入存在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解决了学校的被告资格问题,从而使学校的某些管理行为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这只是一种司法尝试,现行制度对学校法律地位的模糊定性,导致教育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大量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和保护。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的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受教育权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立法上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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