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对其流转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宅基地使用权有其主体、客体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取得的无偿性、使用的无期限性、处分的附随性等基本特征。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宅基地闲置、“空心村”、“一户多宅”的现象。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采取限制流转的政策,但在利益驱使下,地下买卖盛行,形成了巨大的“隐形市场”。伴随着城乡经济的稳步发展,严格限制其流转的制度规定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也日趋凸显。加快宅基地使用权产权登记,合理规划农村宅基地使用范围,建立有偿和有期限的退出制度势在必行。40201
毕业论文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产权登记
The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ransferring the Right to Use Homestead
Abstract: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of its circulation has extremel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particularity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has its subject, object, content of specificity, get free sex, use indefinitely, dispose of the attached along with the gender characteristics.Our law takes restricted policy about the circulation of use right of homestead, but there is a tremendous invisible market with the compellation of benefit.With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economy, the transferred regulation of limiting use right of homestead exists conflict with realistic situations. Therefore, consummate regist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bout the use right of homestead, layout use range of homestead in village, establish effective retreat and the seceding regulation of compensation and terminability will be imperative.
key words: use right of homestead; transfer; the registration of property right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2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3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和出现的法律问题 4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4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 5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重新构建 6
(一)明确产权,加快实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6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范围规划布局 7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制度 7
(四)建立有期限的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 7
(五)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前言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三农建设的有效推进,城乡经济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惠农制度,也深受着市场经济与城镇化形势的冲击。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为用益物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下也显现出诸多的诟病。不管是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方面的的迫切需要,当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不能符合现有农村经济情况与现实情况的发展,因此出现了诸如地下市场,空心村等现象。十八大以来,保护农民财产性权利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为新形势下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在这样现实背景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迫在眉睫。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王卫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依照法律法规划拨给村集体成员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并且没有使用期间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梁慧星的看法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城乡居民对依据法律法规批准划拨给自己用来建造住宅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王利明对其定义为,“乡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用来居住的权利”。 学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认识。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来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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