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之概述
(一)贪污罪概念
贪污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是指国家公权力在人的自私的观念的支配下谋取公权、自私、私利的结合。贪污罪的基础是拥有绝对的权力,权力伴随着政权而生,“大约在人类开始了稍具有组织性的社会生活起,权力就诞生了,而且凡具有某种组织形式的社会生活中,就必有权力存在。按照这个基本假定,权力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分布与空间分布是普遍的。” “权力,权力需要,权力异化,权力腐败,权力制约等等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不衰竭的话题。” 虽然并不是有权力就必然导致犯贪污罪,但是犯贪污罪必然建立在拥有权力的基础上。因此,要治理贪污罪就必然要从权力方面着手,只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才能有效地预防贪污罪的发生。
(二)贪污罪的现状
当代贪污罪发展迅速,其现状表现如下:
第一,贪污罪主体日趋多元化,从自然人的贪污到法人的贪污,从纯粹的经济部门开始蔓延到执法部门。
第二,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趋于“智能化”,隐蔽性强,犯罪者常运用高科技进行贪污,让人们不易察觉防不胜防。
第三,贪污罪案件类型日益复杂,串案增多,一件贪污罪的案件可能隐藏着许多其他的案件,比如杀人案、绑架案、抢劫案等等。
第四,共同作案居多,作案群体化,犯罪成员多为亲朋、夫妻共同作案。
第五,犯罪者多携款外逃,将财产转移国外,导致国家资金外流严重。
第751,犯罪形式日趋国际化。
(三)贪污罪滋生之原因
掌权者的自私性极易导致贪污罪的发生,社会群体中的一般观念就是坚信人性自私论,即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伤害他人的利益,平民百姓尚且如此,何况是掌权者。掌权者站在国家机关的顶端,他们既是领导者,也是决策者。他们是独立的个体,有着自己的思文和个人的利益,这就使得他们整体上有一种背离群众或者集体的趋势,即为了自己的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侵害国家或人民群众的利益。
1.内在原因之催生
首先,权利监督松懈容易导致犯贪污罪。人们无法抵制对权力的渴望,一旦有了权力人们会开始宵想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现在政府对于官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让不法之人有机可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谋取私益。
其次,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以及缺乏道德约束易导致犯贪污罪。社会上有一群特殊的人,他们可以享受到最美好的东西,过着比任何人都优越的生活,这就是所谓特权,其本质就是金钱。为了这种奢侈生活,人们开始向往权力和金钱,再加上没有良好的道德来约束,容易导致发生犯罪。
2.外在原因之引诱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低,社会分配不公。当前我国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高,社会分配不公平,多数利益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人都有自私性 ,一旦付出劳动却不到应有的待遇,就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为了更好的生活,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开始贪污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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